根据《嘉善县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县地名命名(更名)评审组
(一)评审组成员产生
评审组成员由县地名办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应条件提出建议名单,经县地名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确认,并发文公布。
(二)评审组成员条件
与地名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语言文字方面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热心地名工作,熟悉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比较了解我县的人文、地理、历史和发展规划等情况。
二、地名评审组工作制度
(一)地名评审会议制度。地名评审会议,由县地名办根据各主管部门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的情况提议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召集,与会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或地名办登门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二)地名评审表决制度。评审组成员在听取县地名办对拟命名(更名)的地名情况介绍后,对审报地名进行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各自分别进行签名表决,形成评审意见书,同意票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县地名办方可将该地名提交县政府或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三、地名评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论证由县地名办受理的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的新地名,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严格评审,对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命名规则的有关名称,提出规范性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县四项地名命名规则”规定的专名、通名规则和标准,力求使新地名能体现我县外向型经济强县、江南水乡文化名城、观光休闲的旅游胜地的城市定位;并结合我县不同的区块功能,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体现地名的文化内涵;
(四)开展地名命名更名的调查研究,当好地名委员会和地名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