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
发布时间:2007-12-27    阅读次数:     浙江嘉善地名网
 
一、命名或更名本县范围内住宅区、建筑物名称适用本规则。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三)住宅区及居住类的建筑物可使用的通名为:小区、园、苑、城、都、村、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庄、阁、里、坊、院、楼、厦等;
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可使用的通名为:楼、厦、园、苑、城、都、广场、中心、馆等。
(四)本类地名不得使用的通名为:国、邦、洲、镇、区、市、海、港、湾、林、岛、街、门、世家、世界等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五)特定通名的标准:
1、大厦: 10层(含10层)以上建筑或单体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
2、大楼:达不到大厦标准,在7层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可称为商厦。
3、小区: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小区量化标准的,则选用“园”、 “里”、“苑”、“坊”等通名。
4、别墅:绿化面积一般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容积率不超过0.35。
5、公寓: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6、花园、花苑:绿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其中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7、城: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8、广场: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
9、中心: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占地面积6千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名称必须体现其主要功能。
四、专名规则: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民族尊严、人民团结、宗教信仰、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也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如天安门、中南海、钓鱼台、革命、民主、自由、华府等。
(三)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四)不得使用人名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五)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著名品牌命名,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之类的词。
(六)不得以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命名。
(七)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八)所选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风格及实际规模相符,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九)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十)在本县范园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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