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名或更名本县范围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及水利设施等名称适用本规则。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湾、滩、湖、河、浜、港、泾、浦、塘、堤、坝、圩、闸等。
四、专名规则:
(一)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应当与城镇规划所确定的地名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五)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六)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七)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八)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九)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