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名或更名本县范围内下列交通设施类名称适用本规则:
(一)道路、桥梁名称;
(二)汽车站、码头名称。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道、路、街、弄、巷、桥、港、港区、码头、站等。
(三)特定通名的标准:
1、大道: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主干道。
2、大桥:跨越四级航道以上的大型桥梁。
四、专名规则:
(一)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应当与城镇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三)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五)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六)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七)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八) 原则上不得以企业名称冠名。
(九)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十)需编制门牌号的交通道路,不使用交通线路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