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名或更名本县范围内公共绿地、广场等休闲场所名称适用本规则。
二、本类地名格式为“专名+通名” ,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且不得与居住区、建筑物类名称同名。
三、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园、廊、苑、林、圃、地、场、馆、院、城、堂、街等。
(三)特定通名的标准:
1、公园:绿地面积必须在10000平方米以上。
2、街:通名前必须加特定功能性词语,如商业街、步行街、休闲街、美食街等。
四、专名规则:
(一)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五)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六)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七)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八)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九)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